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