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