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教师培训中心。初级中学的教师培训教育主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教育主要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