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聘任。校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实施学校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加强对校长和其他学校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