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