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