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湘江航道上航行的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或者船舶吃水高于航道实际水深使用航道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航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航道管理机构暂扣船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