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湘江流域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