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湘江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经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湘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