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