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节水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雨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