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节水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雨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