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