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