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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