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