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料或者证明,并将其复印件连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造册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档、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