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相关的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