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