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大气污染物是指,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经营性炉灶、燃具,机动车船,生产设施以及试验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硫、恶臭、烟尘、油烟、粉尘、废气以及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