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