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经贸、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与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