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下列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