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下列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