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准其登记和运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