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九条已废止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二)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装置;(三)新建燃煤电厂。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额定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经营性燃煤供热装置应当按照规定限期使用电、煤气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