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有关突发性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公布影响的区域、时间,通报有关单位和居民;(二)封闭部分道路、区域;(三)加强大气污染监测,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扩散;(四)减轻、消除污染及危害。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