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教育、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教育设施规划的或者未将教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改变教育设施及用地用途的;
(四)对未按规定配建和移交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房屋预售、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并组织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