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