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负责实行重点监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等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