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