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和热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