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