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公布财务情况及有关账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