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