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