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入现金不及时入账、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支出现金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