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账户资金业务的,由自治县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