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