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未按规定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账目的;(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