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财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