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