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区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期限和范围;(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三)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四)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五)医疗卫生设施资金来源;(六)其他必要内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