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区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期限和范围;

(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

(三)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四)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五)医疗卫生设施资金来源;

(六)其他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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