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并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三十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逆向行驶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六)醉酒后驾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九)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