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电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