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