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轮椅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二)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