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