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超过上述限额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