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