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