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